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南市陽光電城推動計畫,將臺
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打造為運用綠能之國際示範城市,讓陽光電城
成為低碳城市之重要指標,並鼓勵各區公所協助推廣太陽光電系統之
設置,藉以結合在地民眾參與之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詞定義:
(一)陽光屋頂:指於本市轄內合法既有住宅,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
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核發設備登記文件。
(二)陽光社區:指於本市轄內之住宅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達二十峰瓩
(kWp) 以上,且取得能源局核發設備登記文件,並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
1.同一街廓內達五戶以上。
2.集合住宅。
三、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本府經濟發展局。
(二)協辦機關:本府民政局。
四、競賽期間: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一年競賽期
間自本要點生效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競賽對象:本市三十七區區公所。
六、競賽方式:依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各區人口數(詳附件)區分為甲、
乙、丙三組,分組競賽。
(一)甲組(四萬五千人以上):新營、麻豆、佳里、仁德、歸仁、永康
、東、南、北、安南、安平及中西等共十二區。
(二)乙組(二萬四千人以上未達四萬五千人):鹽水、白河、後壁、下
營、學甲、西港、七股、新化、善化、新市、安定及關廟等共十二
區。
(三)丙組(未達二萬四千人):柳營、東山、六甲、官田、大內、將軍
、北門、山上、玉井、楠西、南化、左鎮及龍崎等共十三區。
七、評分方式:
(一)以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者為評分基準。
1.每推廣一處陽光屋頂得一分。
2.每推廣一處陽光社區其設置戶數五戶至九戶者得五分,十戶以上
者得十分。
3.同一設置案件,同屬陽光屋頂及陽光社區者,其分數可重複計算
。各區得分以上開二目加總分數(T) 合計。
(二)競賽成績計算:指標 I= 加總分數(T)/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各區
人口數(萬人),以指標高者為優勝。
八、獎勵:
(一)主辦機關與協辦機關推廣之承辦同仁及業務主管各記小功一次。
(二)每組第一名區公所負責推廣之承辦同仁及業務主管各記小功一次;
第二名區公所負責推廣之承辦同仁及業務主管各記嘉獎二次;第三
名區公所負責推廣之承辦同仁及業務主管各記嘉獎一次。
(三)主辦機關、協辦機關及每組第一名至第三名之敘獎人數以承辦同仁
及業務主管各一人為原則。
(四)辦理推廣業務未達活動期間一半者,不予敘獎;未全程辦理推廣業
務,惟逾活動期間一半者降一級敘獎。
九、競賽結果發表方式:由主辦機關辦理表揚大會及觀摩會。
(一)表揚大會:由市長公開表揚每組前三名之區公所。
(二)觀摩會:由每組第一名之區公所,現身說法,分享推廣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