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營運管理課:本市公車、捷運公車系統、計程車、船舶之規劃、營運管理及運價初審、車輛動員業務協調及其他一般運輸業務協調等事項。
二、運輸工程課:公共運輸場站及附屬設施與建築結構之土木工程、機電系統工程規劃、設計、審核、發包與施工;智慧型候車設施及附屬設施、公車運輸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資訊整合分析等事項。
三、運輸稽查課:公共運輸業行車業務稽查、行車事故統計分析、服務指標評鑑及獎懲核定、違反運輸相關法規裁罰及訴願等事項。
四、秘書室:研考、企劃、文書、檔案管理、法制、印信、庶務、出納、財產管理、採購、發包、資訊業務、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營運管理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六、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定,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