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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南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水工字第112009240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水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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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水患治理計畫)之管制考核、執行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特成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中央辦理水患治理計畫推動之政策執行協調事項。

(二)協調水患治理計畫各階段實施計畫之用地取得、經費籌措等相關事項。

(三)協調排除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時面臨之相關問題。

(四)協調水患治理計畫推動之其他應配合事項。

(五)辦理水患治理計畫之各項管制考核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局局長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南區分處代表一人。

(四)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五)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地政局局長。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本府財政處處長。

(十)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一)本府政風處處長。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水利局水利工程科辨理。

      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本府委員一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