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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節能減碳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廳字第1120261617號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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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落實行政院政府機關與學校節能計畫,設臺南市政府節能減碳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為規範本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節能減碳發展願景目標及策略。

(二)審議節能減碳推動策略措施或方案。

(三)協調與整合各機關學校節能減碳事務及議題。

(四)檢討各機關學校執行績效成果與作法。

(五)推動低碳城市願景及中央部會節能減碳政策推動事宜之交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15人至45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府秘書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單位)副首長(副主管)一人兼任,未置副首長(副主管)者,由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者,得由各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指定簡任級人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

五、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簽奉市長核定後行之。

六、本委員會置顧問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節能減碳、環保、綠建材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具節能減碳、環保、綠建材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從事該領域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七、本委員會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統籌各項節能減碳事務;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秘書處派員兼任,並由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分工表(如附表)辦理各項節能減碳工作。

八、本委員會成員、顧問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