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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警政字第110063666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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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最多五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
(二)本局各單位主管。
(三)本局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四)外聘委員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外聘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相關法律學科博士學位。
(二)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擔任相關法律工作年以上。
(三)非營利機構或政府機關人員從事廉政治理工作年以上。
(四)對相關法律、廉政治理工作確有特殊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之遴選,由本局政風室擬具建議名單十至十五人,由本局局長圈選遴聘之。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稿費依相關規定支給。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