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一百零一年度臺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為使臺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百零一年新購及
汰換公務車輛計畫並落實公務車輛有效運用,以利審查小組精實評估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及各機關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計畫審查,由各機關依規定期限提
報所需資料並由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
查。
三、所稱公務車輛,除指各機關供公務使用之汽車,並依使用性質分為大
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
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外,另含因業務所需之特種或特殊車輛業務車
、工務車等特種或特殊車輛。
四、各機關提報一百零一年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計畫,應依「本府各機關
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之各項規定匡列預算額度辦理。
五、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除首長、副首長座車、依法配置之職務座車、
特種車輛及特殊用途車輛經專案核准者,得依實際需要提出汰購外,
其餘車輛一律凍結;報廢之一般公務車輛,得視業務需要採租賃方式
辦理。
前項視業務需要採租賃方式辦理之一般公務車輛由各機關審酌業務需
要專案簽陳核定。
六、各機關依前條所屬之首長、副首長座車、特種車輛及特殊用途車輛,
以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確屬業務
需要外,得提報一百零一年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計畫:
(一)使用年限達當年度所規定之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
(二)遭受意外損壞不堪修復者。
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之前項公務車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強
制報廢:
(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
(二)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始可勉堪使用。
(三)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四)最近三年之維護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各機關依規定期限提報「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計畫」應包含前項所需
資料俾供專案小組。
七、各機關應核實提報一百零一年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計畫所需資料,本
處就所提報之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計畫及相關資料由本處所組成之專
案小組先期審查後彙整審核意見,俟簽報奉核後提送主計處等相關單
位據以審核「一百零一年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計畫」歲出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