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八十四年一月六日人政給字第○○五○九號函核定警察
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五之(二)。
二、經費來源:本細部支給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臺南巿政府警
察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核發對象:本局執行警察任務及各項勤、業務有具體績效之員警及支
援本局執行各項勤、業務績優人員。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如附表「臺南巿政府警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
給要點一覽表」。
五、核發作業:
(一)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循業務行政系統
陳報,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人事、會計單位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
局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二)同一案件如上級機關已訂有核發獎勵金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或有
其他獎金申領規定者,不得再重複請領核發本項工作獎勵金。倘有
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三)團體具有績效者,應以團體名義申領後,轉發各實際出力人員,並
視各員出力程度作公平合理分配。
(四)查獲嫌犯如涉嫌二案以上者,其獎勵金以較高獎金核計(查獲逃犯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