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銷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城市意象,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鼓勵影視產業到本市取景拍攝影片,培育影視製作專業人才,特設臺南市政府影視支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成員由本府相關局處人員組成,任務如下:
(一)引進民間資源,結合公私部門,打造友善影視環境。
(二)協助影視產業於本市拍片所需事宜。
(三)增進本市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四)其他與影視等文化藝術活動有關事務之審議及推動。
三、本中心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除本府文化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
(二)專家學者。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職務以上,從事影視傳播創意產業相關領域研究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具有影視傳播創意產業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中心置主任與執行秘書各一人,處理會務,前者由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局長擔任;後者綜理中心相關業務。
五、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委員會視審議影視產業於本市拍片補助事項、協調本府各機關(單位)及其他場景管理單位配合拍片作業、以及其他與影視等文化藝術活動有關事務之審議及推動等需要召開會議。
七、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單位)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單位)指派代表代理之。
八、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中心委員、兼任人員及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中心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