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文學推展工作,加強蒐集並保存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學家、文學作品、民間文學等珍貴資料,
奠定臺南文學之地位,作為臺灣文學發展與研究之根基,俾市民透過
文學更加認識鄉土,進而珍惜鄉土文化,特設本府文學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市文學家故居之蒐尋。
(二)規劃本市文學家塑像豎立。
(三)本市各種文學書刊編纂籌備工作之諮詢。
(四)本府舉辦各種文學獎、推展文學活動諮詢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或指
派適當人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
四、本小組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從事文學教育工作者。
(二)從事文學創作研究者。
(三)對本市各地歌賦民謠諺語故事具有興趣和蒐集者。
(四)國學詩詞歌賦基礎深厚者。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市長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置幹事二人,處理本小組相關事務,由本府文化局文史研究科
科長及文學業務承辦人兼任之。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委員得受邀以貴賓身分列席或參加本府所舉辦之各種有關文學
相關等業務聯誼、觀摩性活動之禮遇。
九、本小組會議每年度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十、本小組開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親自出席。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業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