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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災減字第1101405954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災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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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災害防救工作效率,保障市民安全,提供本府災害防救相關領域專業諮詢,特設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本市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三)本市災害防救科技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本市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本府秘書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市長就防災、颱洪、地震、消防、水利、土木、建築、醫護、公安衛、氣象、資訊、交通、環保、毒化物、農業、地質、大地及水土保持等領域相關專家、學者遴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有一年以上相關領域之資歷。

第一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相關人員兼辦之。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召集人得委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建議。

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為強化救災應變任務,召集人得邀請委員列席提供災害防救相關諮詢意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