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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研綜字第1101486723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研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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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為民服務、青年事務、資訊管理與數位創新及智慧應用等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市長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都市發展、產業發展、智慧科技、公共建設、衛生醫療、人才培育、文史藝術、環境永續或公共事務等相關專業,且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在相關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者。

(二)曾任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二年以上者。

三、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會議視需要得另設工作小組會議,推薦專業之委員擔任小組召集人。

四、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中、長程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之事項。

(二)年度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之事項。

(三)委託專案研究計畫之事項。

(四)重要列管案件考評之事項。

(五)精進為民服務效能之事項。

(六)青年事務推展之事項。

(七)資訊管理、數位創新及智慧應用之事項。

(八)市長交議事項。

(九)其他市政發展重大事項。

五、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委員會議開會時,本會各科主管以上人員應列席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列席。

七、委員會議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委員會議開會程序如下:

(一)主席致詞(宣佈開會)。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或審議程序。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九、委員會議之決議或指示事項,依業務性質分由本會各科及智慧發展中心執行,並應於下次會議時,提出執行情形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