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照顧因職業災害死亡、失能、傷病住院等罹災勞工及其遺屬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災害:指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或經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審查符合職業傷病者。
(二)罹災勞工:指設籍本市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但因情形特殊而有慰問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
四、罹災勞工或其遺屬(以下稱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慰問金。
前項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戶籍證明文件。
(二)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
(三)勞保局初次核定因職業災害發生死亡、失能或傷病之公文正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明細表。但罹災勞工死亡,其遺屬有特殊情形者,得僅檢具其他足以證明罹災勞工身分之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應於勞保局初次核定因職業災害發生死亡、失能或傷病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但檢附前項第三款但書規定之文件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期間自罹災勞工身分確認之日起算。
第二項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後,因同一職業災害申請其他較嚴重事由之慰問金者,其重複之申請文件得以影本代之。
五、本市轄區內發生之職業災害,主管機關得視情形,主動發放慰問金。
前項因職業災害住院之勞工,主管機關得發給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慰問金。
六、慰問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死亡: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級至第三級新臺幣十萬元;第四級至第七級新臺幣五萬元;第八級至第十五級新臺幣一萬元。
(三)傷病住院:
1.連續住院四日至六日:新臺幣三千元。
2.連續住院七日以上: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所稱住院,指罹災勞工經醫師診斷其傷病必須入住醫院,並包含急診留院觀察及等待病床期間。
七、主管機關因同一職業災害發放之慰問金,應先扣除已依第五點第二項及前點第一項各款領取之金額後發放之。
八、罹災勞工死亡,其遺屬受領慰問金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位受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具領。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人受領慰問金後,如有其他未具名之遺屬,應由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已核發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慰問金之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發放之金額:
(一)同一職業災害已向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慰問金。
(二)提供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慰問金。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南市勞動安全基金支應,並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按申請之順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