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開發租售
及管理委託案,特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成立甄選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甄選會應於公告甄選前成立,並於甄選作業完成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
散,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甄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甄選。
(三)協助本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甄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
得由本府自行訂定或審定。但甄選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三、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本府就具有與委託案相關專門知識或
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
一。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應簽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本府遴選甄選會委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本府辦理不同之委託案,應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但
無其他更合適者,不在此限。。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甄選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甄選會委員名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
意於甄選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前項名單,於完成後,應予解密。
六、甄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選事宜並擔任會議主席;副召集人一人
,襄助召集人處理甄選事宜。
前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召集人由本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甄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
召集人召集之。
甄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選會會議。
甄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
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
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府應於甄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選會辦理與甄選
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其授權人
員指定本局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由甄選
會逕為甄選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
本委員會開會時,本局辦理甄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
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甄選。
前二項協助甄選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者,依各機關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八、甄選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