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市民積極參與臺南市(以下簡
稱本市)市政建設,熱心慈善公益,教化社會之卓越貢獻,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依本要點表揚之:
(一)積極協助本市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關係,
貢獻卓著。
(二)對本市教育、文化、觀光、社會慈善公益事業長期奉獻。
(三)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對市政建設確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揚。
三、表揚方式如下:
(一)頒發表揚狀。
(二)題頒匾額。
已逝世者,以頒發表揚狀為限。
四、本府各機關推薦表揚,由推薦機關詳細填具事蹟事實表二份(如附表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由本府民政局,簽陳核定並提送市
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