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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100577500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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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臺南市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八人至四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二)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三)具工程、法律、財政或公共事務等專長之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所遴聘之社會人士、專家學者出(列)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