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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11017593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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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選拔及表揚具有優良廉能事蹟,行為品操足資楷模之員工,樹立公務員優良典範,革新政治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員工。

三、本要點所稱優良廉能事蹟指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有特定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1.忠誠任事、崇法務實。

2.品德優良、操守廉潔。

3.工作勤奮、敬業樂群。

4.生活規律、行為端方。

5.最近三年內未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6.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7.最近三年內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

8.最近三年考績未曾列丙等。

9.未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情事。

10.未有涉嫌違法失職等行為,現由檢察、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或司法機關審理,尚未結案情事。

(二)特定條件:

1.拒收賄賂、餽贈,有具體事實。

2.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具有特殊績效表現。

3.執行本職或主管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有重大績效或貢獻,提經上級機關核定有案。

4.勤求民隱,發掘民瘼,解決民困,有具體事蹟。

5.主動檢舉或提供貪瀆不法資料,對提升機關形象,保障人民權益,具有貢獻,有助改善政治風氣。

6.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端正社會及政治風氣。

四、本府每年表揚具優良廉能事蹟之人員以十名為限。但足堪表揚人員超過十名者,最多得增額至十五名,並以有拒收賄賂、餽贈具體事實者為優先。

五、選拔作業程序如下:

(一)推薦:

1.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得推薦最近三年內具優良廉能事蹟之人員一人;其所屬員工具優良廉能事蹟超過一人者,得敘明推薦之優先順序後推薦之。

2.推薦時應填載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員(推薦)表(如附件)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簽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核定,提報本府參加選拔。

3.同一優良廉能事蹟已受表揚者,不得重複提報。

4.本府教育局推薦之人員應併計所屬學校。

(二)初審:前款推薦人選由本府政風處進行初步審查並製作審查建議名單後提送複審。

(三)複審:由市長指派副市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本府法制處、人事處、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政風處等相關單位主管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複審事宜。

選拔作業程序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公正、客觀原則,推薦確有具體事蹟,對廉能政風有正面影響之人員參加選拔。

(二)受推薦人選如有事蹟不實、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推薦之情事者,應於核定前,撤回其推薦;已核定者,撤銷之。

(三)受推薦人選之廉能事蹟,如涉及檢舉不法之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受推薦人之權益。

(四)受推薦人選如為評審人員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時,評審人員應自行迴避。

六、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評審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於本府市政會議或廉政會報,頒發每人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千元之禮券或獎品。

(二)本府政風處得將受表揚獎勵之優良人員及其事蹟,撰稿登載機關內部刊物,或函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