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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推展原住民族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原社字第1091395618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原住民族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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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經濟事業等活動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規範之補助對象:

(一)已立案登記且團址設於臺南市之非營利性原住民族團體或宗教團體。

(二)臺南市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公私立學校)。

(三)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及領有合格人員研習證書者。

(四)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族語學習及活動。。

(二)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及研習。

(三)原住民族社會教育、終身教育研習及講座。

(四)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活動及講座。

(五)發展原住民族經濟事業活動及講座。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活動有關之事項。

四、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但申請案件內容係配合中央、本府年度重大活動或具時效性者,補助經費不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限制。

(二)同ㄧ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僅補助一次;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規範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撤銷補助及收回該補助之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停止補助ㄧ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受本府之監督。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其他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或其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府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七)受補助案件涉有補助財產項目者,受補助者應建立財產管理辦法供查核。

(八)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本府得視實際情形,採計畫完成後ㄧ次撥款或於計畫執行前、計畫執行中多次撥款。但採多次撥款者,受補助之團體、學校應提交階段性成果報告。。

五、申請補助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檢具立案證明、計畫書、經費申請表一份,但公私立學校不需繳交立案證明。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

3.計畫目標。

4.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或贊助單位。

5.計畫實施時間。

6.計畫實施地點。

7.計畫項目與內容。

8.預期效益。

9.經費概算表。

(二)計畫書之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三)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補助項目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如下:

1.活動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活動之前瞻性、創新性及跨領域性。

3.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4.歷年相關計畫辦理情形。

(二)申請案受理後,本府就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依年度預算核定補助額度,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議之。

(三)本府對於申請案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並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年度已屆十一月者不得延長。

七、補助經費之核銷及核撥程序如下:

(一)各補助經費之憑證處理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外,受補助對象,應檢送領據、經費明細表及本府補助經費全部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者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成果報告書籍、照片及光碟等相關資料,送請本府核銷、撥款,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

八、各補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經本府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未完成改正,或已執行完畢無法改正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二)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各補助案件之實際執行情形。

(三)受補助者累積二次未於期限內完成補助經費核銷,本府應不受理其下次之補助申請。

(四)各該獲補助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應達計畫目標百分之八十以上,並應於成果報告內檢具參加人員簽到簿。

(五)受補助者應實施問卷調查,且有效問卷回收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並應將調查結果載明於成果報告內。

(六)本府應依前五款規定及提供之資料,據以評估各該補助案件效益,並作為往後審核同一申請單位補助案件之參考。

九、相關規定:

(一)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南市政府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府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三)受補助單位得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週知。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府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府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或樣張。

(六)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申報,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辦理,並於核銷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