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審查產業園區(不包含環保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設置臺南
市政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成員如下:
(一)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地政局副局長
(三)財政稅務局副局長
(四)主計處副處長
(五)工務局副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七)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八)本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
三、本小組由副市長或市長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經濟發展局副局長擔
任執行秘書。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或租售相關事宜。
(二)審查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三)審查租售產業園區社區用地案件。
(四)其他有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事項。
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由本小組視其作業規模或性質,並兼
顧產業園區之整體利用,調整其租售面積或位置。
五、本小組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
人擔任。
六、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小組應有成員(或代理人)二分之ㄧ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租售審查之議決,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八、本小組會議時,該產業園區受委託辦理租售業務之公民營事業、產業
園區管理機構、本府經濟發展局或有關單位應視需要派員列席。
九、申請租購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應向受委託辦理租售業務之公民營
事業、各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本府經濟發展局提出,彙轉本小組審查
。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南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或各產業園區行
政業務費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