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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立體育場游泳池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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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為倡導游泳活動,達到全民運動目標,提昇游泳池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開放時間:
一、早泳: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每天上午五時至七時三十分。
    但因進行維修、供水困難或遇有天然災害、空襲時,得暫停開放。
二、日場: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每天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三十分。
三、夜場: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每天下午七時至九時三十分
    。


第 3 條
收費:
一、早泳月票:
  全票:新台幣八百元。
  半票:新台幣五百元。(含身高一百三十公分以下及六十五歲以上縣
    民)
  另售零票,每張新台幣四十元。
二、門票(日、夜場)
  全票:新台幣四十元。
  半票:新台幣三十元。(含身高一百三十公分以下及六十五歲以上縣
    民)


第 4 條
各機關、團體借用辦理水上活動時,每日須繳場地設備管理費新台幣四千
元。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場:
一、患有傳染病(如花柳病、皮膚病)及心臟病者。
二、酒醉、精神異常或其他類似病患者。
三、攜帶瓶類及危險物品者。
四、攜帶潛水鏡、蛙鞋、球類或其他物品者。
五、身高一百三十公分以下兒童無家長保護者,不得入成人池(大池)。


第 6 條
入池游泳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貴重物品時,得點交保管室負責保管,否則遺失時自行負責。
二、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所換衣物應寄放保管室,不得攜至池邊或任意
    放置。
三、入池前應先淋浴,以重衛生。
四、入池必須穿著泳衣或泳褲及泳帽。
五、不得隨地吐痰、便溺及拋擲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六、游泳時身體如感不適,應即離池,並速與護理人員連繫。
七、散場時不可藉故逗留(散場前二十分鐘搖鈴預告)。
八、遇有空襲警報或打雷時,應接受管理人員之指揮迅速疏散或避難。
九、不得在池內嬉戲或跳水及有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第 7 條
違反規定者,除勸導離場外,必要時得報請治安機關協助處理之。


第 8 條
如遇空襲、舉辦比賽或供水困難等特殊事故時,暫停對外開放。


第 9 條
游泳池之營運管理應注意安全及衛生之維護,必要時並得招商委託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