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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原臺南縣廢棄物執行機關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556571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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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執行機關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視掩埋場之興建、營運及土地使用
等成本,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
物收費標準訂定原則,核算每公噸處理費用之金額。
第 3 條
執行機關依前條訂定處理費用之金額,應送本縣主管機關核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