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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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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本災變)
災後重建,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設置臺南市政府莫拉克颱風災
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任務為全面探討本災變發生原因,並檢討防災、救災、救濟及災後復
原事宜,研提具體改善建議方案,提供諮詢意見,並協調推動重建相關事
宜。


第 3 條
本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與管考、國外與民間支援之
    協調及新聞聯絡事項。
二、災區河川、排水系統等災害防治及水土保持,水利設施或生態環境保
    護及建築廢棄物之處理等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路、電信設施等公共建設之重建等工作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四、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工作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五、災區居民福利服務、精神復健、心理衛生保健、諮詢轉介、就學、就
    業服務、職業訓練、防疫、醫療服務與公共衛生等生活重建工作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災區地籍與地權整理、社區與聚落重建工作、房屋貸款專案融資之協
    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七、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
    會計、檔案管理及法規彙整事項。
八、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顧
問、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社會公正熱心
人士聘兼之。


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副主任
委員或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擔任,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置
副執行長三人,由公共工程處、行政管理及法務處、民政處處長擔任之,
協助執行長推動有關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之幕僚作業,均就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各相關單位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
調、連繫事宜。


第 7 條
本會下設十一組及一個中心,其組織架構如附表一,各組及中心召集人規
定如下,各依其職掌業務分工事項辦理之;其負責業務分工之內容如附表
二:
一、企劃行政組:行政管理及法務處處長、民政處處長。
二、社會組:社會處處長。
三、工程組:公共工程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地政處處長。
四、農經產業組:建設及產業管理處處長。
五、交通組:交通處處長、文化觀光處處長。
六、環衛組:臺南市環境保護局局長、臺南市衛生局局長、公共工程處。
七、文教組:教育處處長。
八、後勤組:民政處處長。
九、新聞組:新聞處處長。
十、就業組:勞工處處長。
十一、財務組: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
十二、救災中心:臺南市消防局局長、臺南市警察局局長。


第 9 條
本會、各組及中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有關機關(構)、人民團體、個人
及學者專家列席報告或提供意見。


第 10 條
本會得向本府有關機關、人民團體及個人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各機關團
體及個人應全力配合。


第 11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本會府外委員及應邀參與會議之個人得依規定支給交
通費或出席費。


第 12 條
本會作成之建議意見,交由相關處局規劃推動之。
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第 13 條
本會於災後重建工作完成後解散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