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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705639H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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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2 條
公有零售市場內攤(鋪)位使用人應成立自治組織,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社
團法人登記。
前項攤(鋪)位使用人,係指與該公有零售市場設置機關訂有使用市場攤
(鋪)位契約者。


第 3 條
自治組織應訂定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該公有零售市場設置機
關核定,並轉陳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前項自治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會址。
四、任務。
五、組織。
六、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八、會員代表之名額、任期、職權、選任及解任方式。
九、議事程序。
十、經費及會計。
十一、組織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二、其他法令應載明之事項。


第 4 條
自治組織設置會員代表五人至十三人,由會員互選之,會員代表應親自執
行職務及行使權利。
自治組織設置會長和副會長各一人,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會長負責綜理會
務,對外代表自治組織。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自治會組織會長、副
會長應親自執行職務及行使權利。
自治組織設置監察人二人至三人,由會員代表互選之。監察人負責監察會
務,且應親自執行職務及行使權利。
自治組織會員代表、會長、副會長及監察人之任期為二至四年。


第 5 條
自治組織組成後應填具代表簡歷名冊報該公有零售市場設置機關核定,並
轉陳本府備查,改選時亦同。


第 6 條
自治組織會員代表因故出缺一半以上時,應依原選任方式補選之,任期至
原出缺代表任期屆滿為止。
自治組織會長、副會長與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該屆會員代表互選之,任
期至原會長、副會長與監察人任期屆滿為止。


第 7 條
自治組織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主持,議決會務重大事項
;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向會長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前項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召開,會長不為或不能召集時,得經全體會員
代表三分之一連署後,自行召集。
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送該公有零售市場設置機關備查,同時副知本府



第 8 條
自治組織未依規定召開會議時,該公有零售市場設置機關得限期召集會議
,如仍未於期限內辦理,該公有零售市場設置機關得逕為指派原代表一人
召集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