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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原臺南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911113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圖表附件:
附表臺南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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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衛生所提供各類服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設籍本市市民出示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免收取前項費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