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0911113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衛生所提供各類服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設籍本市市民出示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免收取前項費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