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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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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依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立本收費標準。


第 2 條
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各項設施之使用,應依本收費標準規定辦理,收費標
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 3 條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