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環境污染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檢舉環境污染案件之獎勵,優先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舉發污
染案件實施要點」,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本辦法。但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之獎勵,另依「臺南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案件獎勵辦法」辦
理。
第 3 條
檢舉環境污染案件,應以口頭、電話、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違
規事實,並將證據資料提交環境保護機關或協助臺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保局)人員到達污染地點查證。
第 4 條
檢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匿名或以虛偽姓名、地址檢舉。
二、公務員或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檢舉。
三、檢舉人為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
四、檢舉人為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
五、環境保護機關於接獲檢舉前,已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
六、檢舉案件之行政處分經依法撤銷。
第 5 條
環保局應將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檢舉環境污染案件,提報本府審核、獎勵。
第 6 條
檢舉之環境污染案件,經環境保護機關查證違規屬實並處以行政罰鍰,於
實際收入該筆罰鍰後,核發獎勵金;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亦同。
第 7 條
經核定應予獎勵之案件,每件核給新台幣四佰伍十元至二十萬元之獎金。
其效益審核原則另定之。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勵最先檢舉人;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
檢舉同一環境污染案件,以該案件應核發獎勵金額平均分配之。
經核定獎勵之案件,由環保局通知檢舉人於三十日內領取;逾期未領取者
視為自動放棄。
第 8 條
本府為公正審核獎勵案件,特組成獎勵案件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定委員兼任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委員六至十三人,由縣長聘任本府相關單位代表五至十人及專家學者一至
三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評審小組於每年二月、六月、十月召開審核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審
核會議。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