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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都規字第1000362634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都發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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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市土地或建築物作合法之使用
    ,維持民眾生活環境品質,針對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案
    件,建立公平合理適當之行政裁量,以減少裁罰爭議及促成行政目的
    之達成,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裁罰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之案件,得視違規行為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危
    害情形,區分為情節重大、特定行業及青春專案案件、一般案件,其
    定義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指經本市警察局提報屬情節重大並經本府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確認,或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違
      規場所。
(二)特定行業及青春專案案件:指本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行
      業及本市警察局執行青春專案稽查之違規場所。
(三)一般案件:指前二款以外之違規場所。


四、屬第三點之違規情節重大案件,第一次查獲違規事實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經複查仍未停止違規使用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
    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五、屬第三點之特定行業及青春專案案件,經查獲違規事實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六、屬第三點之一般行業之違規場所,經本府都市發展處邀集相關單位現
    勘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七、屬第三點之違規情節重大案件及本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之
    行業,第一次經本府查獲違規事實者,除處分違規使用人外,同時副
    知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請其善盡維護管理義務,再經本府查
    獲違規事實者,除處罰違規使用人外,得共同處罰其建築物(或土地
    )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