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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南瀛天文教育園區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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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臺南縣南瀛天文教育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為維護設施及環境清潔,進
入本園區參觀者需先購票。


第 3 條
本園區使用費收費分全票、半票及優待票:
一、全票:新台幣五十元。
  一般參觀者。
二、半票:新台幣三十元。
(一)在學學生(憑學生證)。
(二)身高超過一百一十公分,且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四)年滿六十五歲未設籍本縣者(憑身分證件)。
三、優待票:他縣市學校申請入園者,新台幣二十元。其他經本園區專案
    核准優待者,依核准標準購票。


第 4 條
以下對象免費入園:
一、至本園區洽公者。
二、本縣各級學校戶外教學參觀。
三、大內鄉民(憑身分證件)。
四、身高一百一十公分以下者。
五、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身分證件)。
六、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