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改善市民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
質,並促進各鄰里公共服務;補助基層建設經費,由里辦公處依里民
之建議及里內之需要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以適時解決里內建設之需,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機關單位為本市各區公所及各里辦公
處。
三、本要點基層建設經費辦理項目如下:
(一)環境之整頓清理:
1.僱工整理里內環境(清除空地環境、雜草、消毒、工資、藥劑、
垃圾袋等清潔用品)及綠美化(材料、花材、肥料、工資)。
2.里內各防火巷整頓及清理。
3.里內巷道及公共設施用地枯木危樹之處理。
4.其它有關整頓工作所需之設備購置。
(二)守望相助工作:
1.巡守隊裝備(帽子、背心、哨子、腰帶、警棍、電擊棒、指揮棒
、充電式照明燈、巡邏箱、緊急救護服務鈴)。
2.其它有關裝備、設施(滅火器、消耗品)之購置與維修、巡守人
員夜點費。
3.辦理巡守隊員研習訓練(餐點、茶水、講師費)。
4.巡守汽機車油料。
5.感應器、監視系統裝設、維修零件或耗材更換。
(三)鄰里公園之清潔維護
1.清潔、綠美化各項用具之購置。
2.公園花卉、設施設置及損壞之維修、僱工整理園區環境。
3.其他有關公園維護用途。
(四)活動中心各項設施之購置及維護:
1.周圍環境之綠美化。
2.內部設備之購置及維修。
3.活動中心各項設施之設置及維修。
活動中心設備之購置,均應置放活動中心內,並列入財產登記限供
公務使用。
其桌上型電腦、電視、電冰箱、沙發椅、影印機、投影機、傳真機
等可供里民使用之設備,除已設置活動中心之里辦公處可提出申請
外,未設置活動中心之里辦公處則不得提出申請。
(五)里內巷弄車輛、行人安全警示輔助設施。
交通輔助設施申請經費補助時,里辦公處應會同區公所經建課及本
府交通局至現場會勘後,檢附會勘紀錄及施設地點詳圖報府申請經
費補助。
(六)里內巷道或水溝之維修。
(七)里辦公處辦公事務機具及耗材之購置(或租用)及維修。
(八)舉辦活動所需場地佈置、文宣資料、茶水、餐點及講師費。
1.配合本府辦理政令宣導活動。
2.里內健行活動。
3.本市市政建設觀摩活動(車資、保險費)。
本項申請經費總金額,不得超過每里年度額度百分之五十。
(九)里內公共設施之增設及維護(廣播系統維修除外)。
(十)里內防疫、保健、防災、救災器材之購置。
四、經費申請及辦理程序:
(一)各里辦公處依實際所需,擬具執行計畫申請補助函送區公所初審。
其計畫內容需詳載以下事項:
1.目的
2.主辦單位
3.指導單位
4.協辦單位(無則免列)
5.日期
6.地點
7.內容
8.經費來源
9.經費概算(需詳列採購名稱、單價、數量、金額)。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依「臺南市基層建設補助經費支用
要點審查表」
初審勾選符合之項目,經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核章後,檢附里辦公
處執行計畫函請本府複審,通過後核定補助經費。
(三)經本府核定補助之經費,各里辦公處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採
購規定辦理;各項工程及設施於核銷時,需檢附施工前、中及施工
後照片。辦理活動應檢附活動內容之照片。
(四)有關財產設備之購置,除主要功能為錄、攝影器材之設備每里可購
置二部外,其餘設備之購置如未達行政院主計處頒定「財物標準分
類」之最低使用年限,不得重複購置。申請時,區公所應預先審核
通過後,檢附該里辦公處現有財產清冊再行報府申請經費之補助。
(五)設備購置係屬財產部分者,應為財產增加之登記(一萬元以上且年
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依有關規
定辦理,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應列入物品包括非消耗品
及消耗用品登記),並限公務使用。且需詳載購置品名、金額、購
置日期、財產放置地點、保管人,卸任時並列入移交。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