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任務: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台南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集人依本市各種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首長陳報並視災害規模成立「台南市○○災害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其任務如左:
(一)加強本市災害防救有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本市各種災害狀況動態,及時傳遞災情及通報相關
單位應變處理。
(三)本市災情及損害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防救災事宜。
三、本市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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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各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劃分表 │
├──────────┬───────┬──────┬──┤
│災害種類 │本市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備考│
├──────────┼───────┼──────┼──┤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本市消防局 │內政部 │ │
│、爆炸災害 │ │ │ │
├──────────┼───────┼──────┼──┤
│空難、海難事故 │本市消防局 │交通部 │ │
├──────────┼───────┼──────┼──┤
│陸上交通事故 │本府交通局 │交通部 │ │
├──────────┼───────┼──────┼──┤
│水災 │本府工務局 │經濟部 │ │
├──────────┼───────┼──────┼──┤
│寒害 │本府建設局 │行政院農業委│ │
│ │ │員會 │ │
├──────────┼───────┼──────┼──┤
│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本府建設局 │經濟部 │ │
│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 │ │ │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本市環境保 │行政院環境保│ │
│ │護局 │護署 │ │
├──────────┼───────┼──────┼──┤
│疫災 │本市衛生局 │行政院衛生署│ │
├──────────┼───────┴──────┼──┤
│其他災害 │依法律規定或依本府災害防救會│ │
│ │報指定之業務主管機關。 │ │
└──────────┴──────────────┴──┘
四、編組與任務:
(一)編組:
1.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執行長及其他
成員所組成;指揮官由市長擔任、副指揮官一至二人、由副市長
、主任秘書擔任、執行長由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擔任
。
2.中心成員:除執行該機關單位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有
關局、課、室、及相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
必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3.局、課、室及相關單位主管,對任命為本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得
授予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
權限之行使。
(二)各編組機關、單位任務:
1.本府民政局:
(1)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2)辦理罹難者祭儀、屍體處理等各項事宜。
(3)督導各區公所災害現場指揮所成立事宜。
(4)督導各區公所災害查報並加強村里防災教育宣導及其他有關民
政事項。
(5)協調全民動員協調會報辦理國軍支援執行災害搶修、搶救、搶
險等各項救災事宜。
(6)協助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2.本府財政局:
(1)配合與協助各業務單位辦理本府災害準備金之簽辦、動支、核
定等手續,撥付災害準備金因應災害搶修及復建等事宜。
(2)協助辦理有關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事項。
(3)協助辦理市有建地災害業務事宜。
3.本府建設局:
(1)辦理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災措
施、搶修、維護及有關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災害緊急搶
救及災情查報、通報及善後處理事宜。
(2)辦理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與電力、電信、自來水供
應之協調事項及上述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及撤除事宜。
(3)災時救災物資(含民生必需品配給、農作物種子及肥料等)之
儲備、運用及供給。
(4)災後路燈維護及搶修。
(5)協調各港埠防救災害及其他有關事項。
(6)動物防疫及飼料衛生管理。
(7)辦理救災糧食之儲備、供給、運用事宜。
(8)其他有關建設局主管災害處理事宜。
4.本府工務局:
(1)負責道路、堤防、護岸、橋樑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後復原
事宜。
(2)辦理本市防汛災害搶修、搶險及其他有關災害時建設事項。
(3)辦理營建工程、受災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緊急搶修事項。
(4)辦理受災建築物相關設施處理及動員專家技術人員、營繕機械
協助救災事宜。
(5)其他有關工務局主管災害處理事宜。
5.本府教育局:
(1)督導各級學校辦理防災措施、教育宣導及校舍災情蒐集及通報
事項。
(2)協助學校提供校舍辦理災民收容所各項事宜。
(3)其他有關教育局相關業務事項。
6.本府社會局:
(1)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助事宜。
(2)辦理災民生活救濟、救急物資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3)辦理各界捐贈救災物質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4)辦理其他社會救助(濟)有關事項。
7.本府祕書室:
(1)各單位災害應變業務之督導。
(2)救災人員後勤補給事宜。
(3)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指導及協助會場佈置。
8.本府交通局:
(1)辦理陸上交通事故應變中心成立及撤除事宜及重大交通事故處
理。
(2)協調境內公共汽車災區運輸交通工具之調用問題(例如災民運
送車輛之協調與調派)。
(3)其他有關交通局相關業務事項。
9.本府文化局:
(1)辦理古蹟防災事項。
(2)其他有關文化局業務相關事項。
10.本府都市發展局:
(1)辦理本市都市更新設計及發展事宜。
(2)有關國宅社區之管理維護。
(3)其他有關都市發展局業務相關事項。
11.本府勞工局:
(1)負責災民之就業輔導。
(2)辦理有關勞工災害之處理事項及災因調查事項。
(3)外籍勞工之管理及處置。
(4)其他有關勞工局相關業務。
12.本府地政局:
(1)辦理災後地籍測量、鑑定事宜。
(2)會同受災處理業務單位,實施複勘災害彙整工作事項。
(3)其他地政局業務相關事項。
13.本府人事室:
(1)督考本中心各機關進駐、處理災害防救事項。
(2)辦理有關停止上班(課)事項。
(3)其他人事室業務相關事項。
14.本府新聞室:
(1)執行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佈事項。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蒐集、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其他有關新聞業務事項。
15.本府主計室:
協調各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健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
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救、善後復原等經費核支
事項。
16.本府計畫室:
督導本中心各機關、單位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辦理及災害防救事
宜。
17.本府法制室:
督導本中心各機關、單位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建立及災害防救事
宜。
18.本市警察局:
(1)辦理警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等事項。
(2)辦理有關災區警戒、管制、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等
事宜。
(3)協助罹難者屍體相驗及失蹤者DNA採驗、協尋等相關事項。
(4)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等
事宜。
(5)協調辦理有關外國人民事故處理。
(6)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19.本市消防局:
(1)辦理消防系統災情查報、通報等事項。
(2)辦理災害預報、警報、搶救,災情蒐集、彙整及通報事項。
(3)辦理有關防救災整備、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等相關事宜。
(4)辦理有關災害人命搶救、搜救相關事宜。
(5)辦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及海、空難事故應變中
心成立及撤除事宜。
(6)其他有關消防救災事項。
20.本市衛生局:
(1)辦理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2)辦理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3)辦理災區藥品醫材調度事項。
(4)辦理災後食品衛生及家戶環境衛生處理事項。
(5)辦理疫災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及撤除事宜。
(6)其他有關衛生局業務事項。
21.本市環保局: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海洋污染及空氣污染災害搶救相關事宜。
(2)辦理災區環境消毒、廢棄物清理及污泥清除、排水溝、垃圾堆
(場)及戶外公共場所之消毒事項。
(3)協助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4)辦理災後飲用水安全及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追蹤管制事
項。
(5)辦理消毒藥品、器材之支援、供應及其他有關環保事項。
(6)辦理毒性化學物質、海洋污染及空氣污染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及
撤除事宜。
(7)其他有關環保局業務事項。
22.本市殯葬管理所
(1)負責罹難者靈堂佈置事宜。
(2)負責罹難者遺體冰存及火化事宜。
(3)其他有關殯葬管理業務事項。
23.本市稅捐稽徵處
辦理有關災區災民稅捐減免事項。
24.本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台南市後備司令部):
(1)協調辦理國軍支援執行災害搶修、搶救、搶險等各項救災事宜
。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25.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1)負責自來水管線檢修維護及緊急搶修等防救災應變事宜。
(2)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項。
2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1)負責電力管線檢修維護及緊急搶修等防救災應變事宜。
(2)統籌協調供電緊應變措施之實施事項。
27.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
負責油管管線、加油站檢修維護及緊急搶修等防救災應變協調事
宜。
28.欣南瓦斯公司
負責瓦斯管線檢修維護及緊急搶修等防救災應變協調事宜。
29.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運處:
負責電信管線檢修維護及緊急搶修等防救災應變事宜。
30.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1)中央河川之水位及洪水預警事項。
(2)中央管河川、排水及海岸之維護及緊急搶修等防究災應變事宜
。
31.慈濟功德會台南分會
(1)負責受難者家屬慰問及緊急後勤補給事宜。
(2)協助本市殯葬管理所設置靈堂及助唸事宜。
(三)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各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得邀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進駐本中
心,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四)為執行災害應變工作,本中心編組成員機關、單位應於內部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編組及動員機制,由各機關、單位首長擔任召集人,將
所屬單位、人員予以編組,定期實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並規劃固
定作業場所,配置應變所需必要軟、硬體設備,建立與各機關、單
位間聯繫管道,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簡訊及
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視災害狀況
先行運作緊急應變小組,動員內部相關人員進駐作業,透過行政體
系縱向指揮,同時與各相關機關、單位間保持密切橫向聯繫,執行
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如災情
持續擴大,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則配合該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五、本中心成立、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報告本
會報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由本會報召集人決定成立本中心
後,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即通知相關編組機關、單位進駐作
業。
(二)縮小編組時機:
指揮官依災害危害程度,認其危害不至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得
縮小編組規模。
(三)撤除時機:
指揮官依災害處理情形指示撤除。
六、本中心成立有關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地點原則設於本市消防局六樓防災中心,供各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本市消防局協助
操作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但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執行
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報請本會報召集人另指定本中心成立地點,
負責相關幕僚作業,並通知相關機關、單位進駐執行災害處理事宜
。
(二)本中心成立時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本中心成立或撤除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報告本會報
召集人並通知各編組機關、單位、進駐或撤離本中心。
(四)各編組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作業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立
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機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
及有關災情,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機關、單位派駐人員應掌握各該
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
處置情形。
(六)各編組機關、單位進駐本中心之權責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
指揮、協調及整合。
(七)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
處置措施,送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繼
續辦理。
(八)本中心成立後決議事項,以臺南市政府名義行之。
七、本中心之開設,應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十四種災害之種類
,並視狀況分級開設(其開設時機、編組機關、單位及人員詳如附件
一)。為維持本中心之機動性及安全性,本中心每年應辦理演練及測
試各一次(台南市災害應變中心動員測試要點),並得併年度災害防
救業務人員講習辦理。
八、本要點所列編組機關、單位,應指定能全時負責通報及受理通報之權
責單位及薦任或同等職務人員。平時負責整合各該機關單位有關災害
防救事務,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機關、單位應主動
互相聯繫協調。
通報;如災害造成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時,應主動確認本中心是否成立
。
九、遇有多重災害先後(或同時)發生,涉及數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時,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本中心指揮官(由指揮
官決定處理模式),並通知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或另擇適
當地點成立,展開聯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