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卅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於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發生,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
處理時,向台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請求支援,或由本府主動派
員協助。
三、本府支援災害處理項目,依本縣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要點編組任務辦理。
四、支援程序:
(一)本縣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者,本縣各單位應
即承縣長之命,執行有關支援災害處理任務。
(二)本縣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者,而有第二點
情形時,依下列程序執行有關支援任務:
1.本府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由本府副縣長召集相關單位主管(首
長)共同組成本府緊急應變小組,向縣長報告災情,並統籌執行
有關支援事宜。
2.本府緊急應變小組尚未成立時:由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依
據災害種類及狀況,就業管範圍提供鄉鎮市公所相關支援。
五、支援作業方式:
(一)協助各鄉鎮市執行災情評估作業,並確認災害原因、地點影響範圍
及支援項目等事宜,以決定本府後續支援災害處理項目。
(二)支援項目涉及不同機關單位間之權責疑義而無法處理時,協調本府
相關局、室解決。
(三)本府視災情狀況需要指派災害處理支援小組趕赴受災地區,配合現
場救災指揮體系運作,並提供支援協助。
六、各鄉鎮市公所於接獲本府通知支援災害處理之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救災資料:依據災害狀況、受損情形、災害範圍等,明列須本
府支援之項目與救災人力、器材、救災物資等相關資料。
(二)建立聯絡方式:先行彙整現場救災指揮人員之無線電頻率、行動電
話及災區地圖、地方緊急應變小組或災害應變中心之位置等相關資
料,並先行傳真至本府災害應變中心。
(三)指派聯繫人員:負責與本府緊急應變小組聯繫,共同執行災害處理
事宜。
(四)指定引導人員:得由聯繫人員兼任之,負責引導本府支援人員、車
輛進入災區、前進指揮所或調度站,執行災害處理任務。
(五)其他應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