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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945967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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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落實民眾守法觀
念,鼓勵民眾共同檢舉菸害事件,達成菸害防制之目的,特依地方制度法
第十九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南市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


第 3 條
依本辦法檢舉查獲違反菸害防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之菸品標示、廣
告、場所區隔及標示等,依本法所處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
檢舉人。


第 4 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提供違
法證據向本局或其所轄各區衛生所檢舉:
一  檢舉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二  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菸品名稱或場所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時
    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案件得以言詞或電話為之,並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檢舉人應到
場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第 5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第 6 條
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於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依
本辦法核發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期三個月未領取者,視同放棄



第 7 條
對於檢舉人個人資料、檢舉書、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如有違
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第 8 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局應洽請當
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