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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6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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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 (以下簡稱環
    評) 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
    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環評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者:
 (一) 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者。
 (二) 大專院校教師。
 (三) 行政機關簡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三年以上者。
 (四) 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五) 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之研究員。
 (六) 其他具有環評相關特殊專長者。


三、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
    經濟、文化、生態等領域,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四、本府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得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大專院校、學術研
    究機構之推薦,推薦期間以三星期為限,逾期不受理,推薦表如附件
    。
    本縣環境保護局依各相關領域專長同時推薦符合第二點資格專家學者
    。


五、本縣環境保護局應彙整符合第四點程序所推薦專家學者名冊,報經縣
    長遴選專家學者委員後聘任之。


六、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縣長於上開推薦名冊中遴選
    遞補人選並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