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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老人公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2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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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稱為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政策並充分利用臺南市老人
公寓(以下簡稱本公寓),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第 3 條
本公寓下列各項設施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及維護:
一、單人套房(七.○八坪):一百二十間。
二、雙人套房(八.九七坪):五十四間。
三、雙人套房(一○.九七坪):六十五間。
四、雙人套房(一一.○四坪):十間。
五、雙人套房(一三.三六坪):十間。
六、地下室壹層:餐廳、咖啡廳、理容室、販賣部、洗衣部、麻將室、棋
    (橋)藝室、禮堂、卡拉  ok、康樂室、個人儲藏箱室。
七、地面一樓:辦公室、簡報室、教室、探親房、圖書室、會談室、保健
    室、日間托老中心。
八、其他設施。


第 4 條
本公寓得提供下列之服務項目:
一、老人住宅服務。
二、保健服務。
三、餐食服務。
四、文康休閒服務。
五、其他必要之生活家事服務。


第 5 條
本公寓進住老人資格如下: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但申請同住之配偶,年齡不在此限。
二、身心健康且能自理生活。
三、設籍本市優先進住。
本公寓得提供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之房間,作為探親房,供外縣市前來探
親者二星期內短期住宿。
進住老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實際扶養或探親者,得由進住老人之同意,
申請使用前項探親房。
探親房之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第 6 條
本公寓之維護管理費用及公共設施管理費之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 7 條
申請進住本公寓之老人應繳交保證金,其金額以每月維護管理費之三個月
為基數,退住時扣除財物損壞賠償及積欠費後無息退還。


第 8 條
本府推展日間托老、老人營養午餐、老人保護、老人保健及老人文康休閒
等老人福利服務工作,得運用本公寓服務老人。


第 9 條
本公寓進住老人應遵守本公寓之各項規定,尊重其他進住老人之隱私及權
益,如有違反經輔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進住契約。


第 10 條
本公寓進住老人如罹患重病導致生活無法自理時應無條件辦理退住,得由
本公寓報請本府輔導至適當之養護機構安置。


第 11 條
本公寓得視實際需要提供各項文康休閒服務,以促進老人之身心健康,所
需費用由本公寓自行籌措或受益者付費方式支應。


第 12 條
本公寓得提供禮堂、簡報室、教室之設施、設備供團體或個人使用。收費
標準,如附表三。


第 13 條
本公寓所提供之傢俱、廚具及各項設備,進住老人應善盡保管使用之責,
不得蓄意破壞,否則應負損壞賠償之責任。


第 1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