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校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學校校車之管理,以確保行車安
    全,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校車係指本縣公立高中、國中、小學、私立國中及本府
    登記立案補習班自備或租賃之學生專用車。


三、本管理要點主管單位為本府教育局。


四、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 本府教育局辦理下列事項:
      1.校車申購同意書核發事項。
      2.校車保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及領牌後備查事項。
      3.校車行駛路線及上下車地點,應於每年 9  月底前報本府備查。
        因特殊需要必須駛離報備路線,亦同。
 (二) 臺南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1.校車購置審核及發照事項。
      2.校車定期及臨時檢驗事項。
      3.校車身顏色、標誌之檢驗事項。
      4.校車保養記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5.其他配合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校車管理、督導及檢查事項。


五、校車新申購者,應檢附本府之同意函向臺南區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
    。


六、學校自備校車應比照教育部頒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誌標準圖
    加漆標誌;惟立案補習班需於駕駛座兩側加漆本府核准立案字號。
    校車車體外面繪製廣告,於車體前後兩面不得繪製,且不得塗蓋車體
    兩側原有之標識。


七、校車駕駛員必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體格檢
    查合於下列標準。
 (一) 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 視能:
      1.視力:左右兩眼裸視測驗均達 0.8  或矯正視力達 1.0  以上者
        。
      2.視野:左右兩眼各 150  度以上。
      3.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
 (三) 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四) 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在 90 至 160  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在 5
        0 至 100  毫米汞柱外,並經醫師檢查該壓力比例適宜。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性病等傳染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
    校車駕駛人應於每年 7  月至公立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不合前
    項之標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


八、校車乘載人數需標示於校車前門兩側,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並應擇安
    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


九、學校、補習班負責人,對駕駛員應負督導管理之責。


十、校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
    ,並於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查。


十一、本府教育局、本縣警察局不定期會同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實施稽查。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