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
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受教
育處之指揮、監督,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第 3 條
本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 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 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 市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 親子科學教育推廣活動。
五 兒童科學教育中心之營運與管理。
六 其他有關家庭教育及兒童科學教育推展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員、助理員。
第 5 條
本中心人事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中心會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