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
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因公出國事項如下:
(一) 應友邦政府或有關國家或國際團體之邀請。
(二) 參加各種國際會議或國際學術、文化、體育活動。
(三) 為促進友好關係訪問姊妹縣市與結盟。
(四) 與業務有關之考察、訪問與觀摩。
(五) 與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及研習。
(六) 其他因公出國之必要者。
三、因公組團出國,其成員應力求精簡,並以業務直接有關之必要人員為
限,出國期間及人數限制如下:
(一) 參加國際會議,其出國人數及天數期間視會議期間長短,並加計往
返程時間。
(二) 考察、訪問或觀摩每次不得超過七人,出國期間視訪問地區及國家
之不同而定,亞太地區不得超過七日,歐美等其他地區以十二天為
限,考察二個以上之國家,每增一國得再核給二天,最多以十五天
為限。
(三) 結盟、訪問姊妹縣市,縣 (市) 公費人數不得超過五人,每次隨同
出國人數與公費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人,每一地方政府之停留時間
視被訪問地區之大小及業務需要核定,最多不得超過十五日。
(四) 訓練、進修或研習之出國人數及期間視實際需要與課程安排而定。
因特殊情形,出國人數及期間有超過前項規定之必要者,應詳述事實
理由,由本府審查小組嚴予審核。
四、因公出國案件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 公職人員由本府民政局辦理 (含陪同人員)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
師 (校長、職員、人事、主計除外) 由本府教育局辦理,其餘人員
由本府人事室辦理。
(二) 自費或由他機關支付費用之因公出國案件,其公假之核給除機關首
長應報經本府核定外,餘授權服務機關自行核定。
五、各機關因業務需要,需派員出國者,應詳訂出國計畫,於前一會計年
度六月二十日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年度因公出國計畫送本府人事室彙辦。
(二) 本府所屬各機關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先報經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後送本府人事室彙辦。
(三)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先報經本府教育局審核後送
本府人事室彙辦。
六、對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提報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由本府主任秘書擔
任召集人,邀集財政局、民政局、主計室、行政室、人事室、政風室
主管組成審核小組,詳予審查後簽奉縣長核定之。
七、凡經本府核定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應循預算程序列入年度預算國外
旅費項下執行,其有關出國手續 (含審查邀請函、行程表、名冊、經
費明細表) 由服務機關自行核定。
八、凡未報經本府審核列入年度計畫之因公出國案件,除確屬業務急需,
且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外,一律不予同意辦
理。
九、各機關奉派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報告書。
十、本處理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