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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10012372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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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基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四、本基準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