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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臺南縣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工作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B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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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台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防範入侵紅火蟻,特成立台南
    縣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組織成員:本小組係因應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工作之臨時任務編組,
    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由農業局
    長擔任,其餘成員由各局室派員擔任,各司其緊急防治小組處理權責
    。


三、任務:
 (一) 執行秘書負責督導有關單位通報彙整及防治工作,並依法處理。
 (二) 本縣工業區、科學園區由經貿科技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三) 本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回填土由工務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四) 本縣交通號誌、電信箱火車鐵軌、高速公路兩旁、機場草坪、道路
      分隔島綠地及觀光地區由交通觀光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五) 本縣國中小學、高爾夫球場由教育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六) 本縣療養院、護理之家及醫療處置、衛生教育、醫院等由衛生局負
      責聯繫通報及協助處理。
 (七) 本縣居家周圍環境及環境用藥由環保局負責、通報及協助處理。
 (八) 本縣寺廟、墓地、國軍駐地及營區由民政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九) 本縣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藥劑經費籌措由財政局負責。
 (十) 本縣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藥劑經費核定及開支由主計室負責。
 (十一) 本縣入侵紅火蟻緊急防治所需藥劑由採購局負責。
 (十二) 本縣農林漁牧場由農業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十三)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農會配合通報及協助處理。
 (十四) 本縣社會福利機構由社會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十五) 本縣公園、未開發科學園區用地由城鄉發展局通報及協助處理。


四、本作業要點如有修正,由縣長公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