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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652932C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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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
及公共安寧,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以下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


第 3 條
國有林班地、森林遊樂區、醫療機構區等基地內及其他經本府公告易生危
害公共安全之區域,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第 4 條
經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不得施放。


第 5 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及限制,進行安全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 6 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受第三條至第五條禁止或限制者,得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
放爆竹煙火時間、地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
向本府申請例外許可。
前項例外許可申請人,應負施放安全之責。
蜂炮炮城之施放,除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外,並禁止使用主體以塑膠體製
造之飛行類一般爆竹煙火。另本府亦得視需要派員檢查。


第 7 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