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南縣 (以下簡稱本縣) 縣志之纂修,依本要點辦理之。
二 本縣縣志之纂修,以二十年纂修一次為原則。
三 本縣縣志之纂修,如舊志內容完整者,得以續修方式為之。
四 本縣縣志之纂修事宜,由本府文化局負責辦理。為纂修需要,得向有
關機關、團體洽請協助提供資料,並聘請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協助完
成之。
五 本縣縣志之纂修應先編擬志書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纂修完成,應
聘請專家學者審定後出版。
六 本縣縣志之纂修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縣志纂修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文字時,得以音譯為之,並得附載
原文。
(二) 縣志輿圖應以最新科學方法製繪精印,對於縣界或鄉 (鎮、市) 界
,變更沿革,應清晰劃分,並附說明;除繪製行政區域圖外,並應
將山脈、水道、交通、地質、物產、氣候、街市、聚落、名勝及古
蹟等,分別繪製專圖。
(三) 縣志內容應將藝文、武術技擊、人物等編列,並應將土地、住民、
經濟、文化、教育、政治、社會等情況之統計編入。
(四) 縣志應編列大事記一門。
(五) 縣志應將地方文化資產、具特色之方物,以攝影或經考證之繪製插
圖編入,並加說明。
(六) 縣志各門應列舉參考書目,引用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纂修志書所蒐集之原始文獻史料,應分門別類整理建檔,並妥為保
管運用。
七 本縣縣志出版後、應分送有關機關、學校、圖書館等典藏。
八 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纂修地方志書,若未訂定纂修要點,得參照
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