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
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到地利共享之目標,
特設置臺南縣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府農業處為主管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
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處同意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回饋金收入。
二 上級政府之補助。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費用。
二 辦理農村建設所需費用。
第 7 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與執行、會計制度及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決算法、
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