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兩性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勞工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求職者或受僱者,於事業單位或雇主
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申訴之管道,特依本法第三十三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向本府提出:
一  申訴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三  申訴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  年、月、日。



第 3 條
申訴人得於申訴決定通知送達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
申訴。



第 4 條
申訴有程序格式不符規定之情形,應通知申訴人於十五日內一次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5 條
本府應自收到申訴書七日內進行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及相關人員到
場說明。



第 6 條
本府為處理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派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相對人及利害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調
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本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審議。



第 7 條
申訴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本府
得依職權或申請,暫停申訴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訴人。



第 8 條
申訴案件之處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第 9 條
申訴案件若涉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時,本府未作成申訴決定前,得依職權
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第 10 條
本府應將申訴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其他關係人。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