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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縣法規資料庫/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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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但以由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者為限。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會
務,由本府副縣長及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本府相關
單位代表四人,由工務處處長、水利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城鄉發展處處
長擔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縣長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
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遴聘。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之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縣環境
保護局綜合企劃科科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會開議前,得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經主任委員核可後徵詢委員、專家學
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委員會審查,必要時
得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審查。初審會議主席,由主
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第 7 條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副主
任委員一人代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及相關單位代表或專家學
者列席。


第 8 條
本會對於一般性開發計畫,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
專家學者委員五至七人組成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提報委員會議核定。
前項一般開發計畫之認定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
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一般開發計畫認定基準辦理之。


第 9 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執行職務,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有關利益
迴避之規定。
本委員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本委員會得請其迴避。


第 11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由
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