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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82.09.10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9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360004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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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
如下:
一  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  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  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市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人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至六人。
二  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三  法律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四  醫學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五  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三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均由本府及本市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第 6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