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為推展本縣體育活動,提振運動風氣,獎勵本縣各機關學校及
團體辦理體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程序:
1 各社區、民間團體:將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經由鄉鎮 (市) 公所彙
整後提報本府審核。
2 各單項委員會及所屬體育團體:由縣體育會將年度活動計舉及經費
概算彙整後提報本府審核。
3 各國中小及體育促進會:將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提報本府審核。
三 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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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對 象│活 動 內 容│補 助 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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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 (市) 公│舉辦鄉鎮 (市) 運動會│以補助五萬元整為原則│
│所及各社區團體├──────────┼──────────┤
│ │主辦各類鄉鎮 (市) 及│以補助二至三萬元整為│
│ │以上體育活動 │原則 │
│ ├──────────┼──────────┤
│ │各社區及民間團體辦理│以補助二萬元整為原則│
│ │鄉鎮 (市) 級以上體育│ │
│ │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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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體育會及所│各單項委員會主辦全國│以補助五至十五萬元整│
│屬體育團體 │性體育活動 │為原則 │
│ ├──────────┼──────────┤
│ │各單項委員會主辦全體│以補助五至十萬元整為│
│ │性體育活動 │原則 │
│ ├──────────┼──────────┤
│ │各鄉鎮 (市) 體育會及│以補助二萬元整為原則│
│ │所屬各單項委員會主辦│ │
│ │體育活動或相關研習活│ │
│ │動 │ │
│ ├──────────┼──────────┤
│ │培訓各單項菁英選手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 (民│
│ │ │) 運動會獲第一名補助│
│ │ │八萬元、第二名補助六│
│ │ │萬元、第三名補助三萬│
│ │ │元 (以上經費之補助視│
│ │ │年度預算及申請情形,│
│ │ │得予酌滅) 。 │
│ ├──────────┼──────────┤
│ │辦理基層選手訓練站 │每一訓練站以補助三至│
│ │ │五萬元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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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各國中小及│推展重點體育 │視各單項體育補助二至│
│體育促進會 │ │十萬元整 │
│ (含育樂營及校├──────────┼──────────┤
│際對抗賽) │辦理區域性體育活動 │視活動內容補助二至五│
│ │ │萬元整為原則 │
│ ├──────────┼──────────┤
│ │辦理全縣性體育活動 │視活動內容補助三至十│
│ │ │五萬元整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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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上述體育活動之補助項目以全國 (民) 運動會之競賽項目│
│ 為原則,並以一年補助一次為限;各項活動辦理完成後應│
│ 於一個月內將成果彙整後函報本府,作為下年度補助之參│
│ 考。 │
│ 二 本補助費限用於工作費、裁判費、教練津貼、溝師鐘點費│
│ 、資料 (獎狀) 印刷、選手營養費、課業補導費、參賽交│
│ 通費、住宿費、保險費、膳什費、器材費、葯品費、飲料│
│ 費、便當費、獎杯(牌) 及場地佈置等用途。 │
│ 三 年度專案性之活動 (計畫)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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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述各項體育活動經費之補助以年度內預算所編列之額度為限。
五 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