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
法規體系: 原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體育優秀運動員、教練暨團體,
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體育團體係指臺南市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本市各國
民中小學、公私立高中、高職及經本府立案之民間體育團體。


第 3 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社會人士或學生具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本獎助金:
一、年滿十七歲之社會人士、專科(五專須四年級以上)、大學在學學生
    得申請社會組獎助金。但社會人士需經本府遴派或核備在案代表本市
    或本市單項委員會出賽者,方得申請社會組獎助金。
二、本市公私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肄業學生及五專三年級以下學生
    ,代表本市所屬學校出賽者,得申請學生組獎助金。
三、在學學生國中健體領域、高中體育成績應在乙等以上。
四、參加第五條所列各項比賽成績優良者。


第 4 條
申請獎助金應檢具證件:
一、申請書一份併附戶籍謄本一份、秩序冊(含比賽項目人數、參賽隊職
    員名冊、競賽規程)及比賽成績證明,依序裝訂成冊,由學校或單項
    委員會,於規定申請期限內逕向本府教育處申請。
二、申請學生獎助金者,須附上學期成績證明一份。
三、社會人士需檢附市府核備公文影本。
四、申請教練獎助金者,應檢附實際擔任本市體育團隊教練(含本市轄區
    內學校)或國家代表隊教練及比賽成績證明文件。
五、申請社會組教練獎助金者應檢附 B  級以上教練證。
六、符合第五條第一款者,應併附政府機關核准之函文影本。


第 5 條
獎勵參賽項目及資格限制如下:
一、國家遴選參加奧運、亞運、世運、世大運(含單項錦標賽)、東亞運
    、世界盃、亞洲盃、世青盃、世青少年盃、亞青盃、亞青少年盃之正
    式錦標賽。
二、社會組選手應就下列各項中之每項各選出成績最佳者五次;同次比賽
    中以最佳成績計算乙次。
(一)全國大專運動會或全國、臺灣區各項正式錦標賽,但賽會有分不同
      組別者及非亞奧運項目其積點換算屬分齡錦標賽標準。
(二)臺南市運動會、臺南市市長盃各項比賽、各單項委員會報備有案之
      正式比賽。
三、中學組選手應就下列各項中之每項各選成績最佳者五次;同次比賽中
    以最佳成績計算乙次。
    為提升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成績,該運動會同次比賽成績得
    分項累計,不受乙次之限制。
(一)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包括各單項聯賽)或全國、臺灣區各項錦標
      賽。
(二)臺南市運動會、臺南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市長盃各項比賽、各單
      項委員會報備有案之正式比賽。
四、國小組選手應就下列各項中之每項各選成績最佳者五次;同次比賽中
    以最佳成績計算乙次。
(一)臺灣區各項競賽、全國南區國小聯合運動會及七縣市聯合活動比賽
      。
(二)本市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市長盃各項比賽、各單項委員會報備有
      案之正式比賽。
五、參加聯賽者,得由本市預賽、南區複賽、全國決賽以最高積點一次計
    分。


第 6 條
參加前條各款比賽之選手、學校及團體,以獲獎成績換算積點,積點換算
如臺南市體育獎助金各項比賽成績積點換算表。


第 7 條
擔任本市學校、體育團體或國家代表隊教練,實際指導選手參加第五條所
列各項比賽獲得名次,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得比照第五條有關規定申請優
秀教練獎助金,並依成績換算積點


第 8 條
本市各級學校及體育團體組隊參加第五條所列各項比賽,獲得團體名次並
具有證明文件者,得依本自治條例有關規定申請優秀團體獎助金,並依成
績換算積點。
為提升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成績,該運動會同次比賽成績得分項
累計,不受乙次之限制。


第 9 條
申請各項獎助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參加項目為團體賽者以比賽規定下場人數,由學校或委員會出具證
    明得申請個人獎助金,但國家代表隊,不在此限。
二、第五條規定之國內競賽應有六縣市以上參賽者,始核給積點。
三、第五條規定之國際競賽應有四國以上參賽者,始核給積點,申請資料
    若未達四國而已達六隊,依據第九條第二款辦理。
四、獎勵名次以各競賽規程錄取名次為限,名列所有參賽者之最末名次者
    ,雖符合第五條各款之規定,不予核給積點。
五、市級比賽參賽隊數之採計,得視競賽性質酌予放寬採計標準,惟放寬
    後之標準仍應受第四款之限制。


第 9-1 條
獎助金申請表件,經本府審查核定積點後,全年積點累計達五十點以上者
,核發獎助金。


第 10 條
獎助金之核發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國小學生:每點折合新臺幣四十元。
二、國中學生:每點折合新臺幣六十元。
三、高中、職學生:每點折合新臺幣八十元。
四、社會人士、國小團體組、國中團體組、高中團體組、社會團體組、教
    練:每點折合新臺幣一百元。但申請教練獎助金者為軍公教人員,發
    給等值獎品代替之。
前項折合金額得參酌本府當年度預算增減之。


第 11 條
本獎助金之申請自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第 11-1 條
獎助金申請案件由本府籌組審查委員會審查之,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本府另
聘之。


第 12 條
各項競賽成績之計算,以得開始申請前一年內之實際比賽日期為準。


第 13 條
已核准之獎助金於每年體育績優表揚大會頒發。


第 14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 14-1 條
全國、全民、身心障礙國民、原住民等運動會及已申領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學雜費補助及年度競賽獲獎已依本府獎勵規定給獎者,不得重複計點。


第 1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