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組織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國民小學應訂名為「臺南市○○區○○國民小學」,置校長,依法
綜理校務,並受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之指導、監督。
第 3 條
國民小學十二班以下設教導處、總務處,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
總務處、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處室以下依學校班級數設組辦事,組數及名
稱如附表。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且同類班達三班以上者,輔導室得增設各類特教組。
實驗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並得分組辦事。
國民小學得附設補習學校,其設置依相關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得附設幼稚園,其組織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4 條
各處室之職掌如下:
一 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 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
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 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 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訓導處業務。
第 5 條
國民小學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 置主任、組長、教師、輔導教師、幹事、護士或護理師、營養師等,
其員額依國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辦理。
二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其員額得按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及人員設置
標準規定辦理。
三 設有附設補習學校者,其員額依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國民小學設會計室,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其員額編制依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辦理
。
第 7 條
國民小學設人事室,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
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員額編制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
設置管理要點辦理。
第 8 條
國民小學校長及教職員之聘任、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另依規定辦理外
,均依國民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職務,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
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
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設校務會議,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及職員工、家長會代表一至三
人組成之,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第 11 條
國民小學應分別定期舉行教務、訓導、總務、輔導會議,研討有關事項,
並設下列委員會。
一 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 考績委員會。
三 課程發展委員會。
四 教學研究會。
五 其他依法令或實際需要設置之委員會及研究會。
第 12 條
國民小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期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條文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修
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