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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辦理寵物友善空間標章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農動字第1100754370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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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為推廣並鼓勵本市各場域管理者或使用者提供使用管理之空間供飼主及寵物消費或活動,並提供飼主完善資訊,以增進動物福利,辦理臺南市寵物友善空間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之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寵物:指犬、貓。

(二)寵物友善措施:指允許寵物進入營業場所並提供下列措施:

1.提供寵物食物。

2.規劃寵物遊戲區。

3.規劃寵物便溺區。

4.辦理友善空間之定期消毒。

5.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之寵物友善措施。

四、本標章申請人之資格,指依法令規定、所有權或契約約定,就本市轄內場域具有管理或使用權之自然人、法人、人民團體、工商行號或行政機關。

五、申請人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以郵寄或親自至執行機關申請授權使用本標章:

(一)申請人及所營行業核准證件、執照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就其提供之場域空間具有使用或管理權之權利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內應載明申請人同意配合事項如下:

(一)執行機關得於網站發布寵物友善空間相關資訊。

(二)本標章應放置或張貼於寵物友善空間場域之門首或明顯處。

(三)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經執行機關通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行政處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繳回或銷毀本標章。

六、本標章之審核標準如下:

(一)允許寵物進入提供之場域空間。

(二)提供至少一項以上之寵物友善措施。

經執行機關審核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授權申請人使用本標章,並核發本標章予申請人。

七、本標章有效使用期間為三年。

前項期間屆滿欲繼續使用者,應於到期日三個月前提出申請。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授權使用之核准,且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請使用本標章:

(一)擅自將本標章提供他人使用,或將本標章使用於非執行機關核准之場域空間。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規避或妨礙執行機關之查核,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於執行機關辨理查核時,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違反本標章授權使用之情事。

經執行機關撤銷或廢止本標章之授權使用核准者,被授權人應即停止使用本標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商標法及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被授權人有第一項第一款或未依前項辦理之情形。

(二)未經執行機關授權擅自印製、仿冒或使用本標章。

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自執行機關查獲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本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