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環保科技園區土地出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處字第1020019629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
  益及處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環保科技園區土地出售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
二、本府開發之柳營科技工業區西北側土地設置環保科技園區(以下簡稱
  本區)土地之出售,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產業創
  新條例、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柳營科技
  工業區第一期開發區土地出售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受理申請單位)
三、本區土地之出售,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辦理,並依
  規定公告之。
(出售標的)
四、本區土地之出售按已編訂地號之坵塊出售,必要且可行時土地可分割
  出售,其標示如附表一,並按現況出售,申請人應於申購時先行赴現
  場勘查,不得要求增設任何公共設施。
(出售對象及使用限制)
五、本區土地以出售供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產業
  創新條例相關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柳營科技工業區引進產業類
  別(如附表二)及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作業與管理要點第十一條第
  二項所列容許引進技術類別(如附表三)。
(名義變更之限制)
六、申請人自申購本區土地之日起,在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除
  依法更名或變更為依公司法規定之從屬公司或自然人新成立公司且為
  該公司負責人,並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外,不得變更申請人名義。
(申請程序)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
(一)入區申請表(如附表四)。
(二)投資營運計畫。
(三)申請人資格證明:
   1.以公司發起人(自然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預計籌設公司資本額、發起人認股比例、認股書與公司初步
     組織、架構及設立期程等相關資料。
   2.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檢附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變更登記表
     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3.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應檢附設立證明文件。
   4.申請人應具有下列財務能力:
    (1)實收或預計資本額須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2)國內廠商應提出非拒絕往來戶之證明。
(四)承購土地承諾書(如附表五)。
(五)繳納保證金憑證影本(按擬承購土地總價估算額百分之三計算)。
   前項各款文件應分別依序裝訂成冊,並加蓋公司行號及代表人印章
   ,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必要
   時並提供正本予環保局核對,文件不齊者,概不受理。
八、申請案件由環保局收件初審,於文件齊全、資格符合後,轉送臺南市
  政府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審查。
   本區土地之出售,以公告期間內申請且經審查符合本區進駐條件之
  申請案件為限,若有申請區塊重複時,由審查小組依申請計畫書件及
  申請購地面積大小為核准土地之優先順序;若申請位置相同時,由審
  查小組依申請書件審查議決之。
   另為促進土地合理及整體利用,環保局得依可出售用地規模及申請
  人用地需求情形,調整核定其申請面積或位置。
九、申請案件經審查應予補正者,申請人應自環保局通知補正之日起一個
  月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補正案件經審查決議
  再補正而仍未通過審查者,取消其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環保局應於審查小組審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核准承購與否,通知申
  請人限期繳款或辦理無息退還原繳保證金事宜。
十一、本區土地規劃供水量、廢(污)水排放量及供電量,依柳營科技工
   業區第一期開發區土地出售要點規定辦理,其平均標準如下:
    申請人用水量、廢(污)水排放量及用電量超過前項標準者,得不
   准其申購;惟申請人經洽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申請人承購本區土地所產生之廢(污)水,應申請納入柳營科技工
   業區污水處理廠處理,並依規定按月繳交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倘
   其排放之廢(污)水量大於前點規定之標準或排放水質超過污水處
   理廠之進場限值,其超額廢(污)水量按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
   系統營運維護費分級費率徵收之。
(應繳價款)
十三、申請人承購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售價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
   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售價依產業創新條例暨其相關規定審定,申請人實際應繳價款
   以申請承購當時價額為準。惟申請人申請延期繳款者,應依本要點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按前款承購價額之百分之一計算。
(繳款方式)
十四、申請人經審查核准承購土地者,應於接獲環保局書面通知之日起二
   個月內,向指定行庫帳戶繳清土地價款(原繳保證金得無息抵充)
   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承購,除本要
   點另有規定外,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或抵充新購地案應繳之價款
   ,解繳臺南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十五、申請人因故須延期繳款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向環保局申請,
   並切結負擔延期期間之利息,其展延期限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
   過三個月;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承購,其原繳保證金不予
   退還,解繳臺南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申請換、增、減購土地)
十六、申請人經核准承購後,因故申請換、增、減購本區內生產事業用地
   、相關產業用地者,應於接獲環保局繳款通知之繳款期限內,且於
   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前,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
   為限。換、增、減購後申購價金增加部份,應按比例補繳差額保證
   金,減少部份原繳保證金不另退還,但得抵充土地價款。
十七、申請人於其原繳保證金解繳日起二年內(含申請延遲繳款期間),
   重新申購本區土地並經核准者,其原繳之保證金得抵充新購地案應
   繳之價款。
    申請人逾前項期間,經核准後仍得重新申購。但原繳之保證金應
   先扣除遲延利息,如有剩餘始得抵充新購地案應繳之價款。
    前項遲延利息,自原繳保證金解繳日屆滿二年翌日起算至扣除完
   畢為止,以原申購地未繳價款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
    申請人重新申購後再放棄者,除原繳及新繳之保證金不予退還外
   ,亦不得再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放棄承購及已繳款項之處理)
十八、申請人經核准承購並接獲環保局通知之日後,放棄承購或未依規定
   期限繳清價款經取消承購資格者,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臺
   南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其餘價款無息退還。但如係辦理貸款
   者,環保局得優先代為清償貸款本息後,其餘價款無息退還。
十九、申請人向指定行庫辦理購地貸款,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積欠本
   標的之購地貸款本息連續達三期以上,經放款行庫依貸款辦法之規
   定要求收回貸款時,環保局得於申請人所繳價款額度內,代為歸還
   結欠行庫之貸款本息。
二十、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一)申請案件自收件起至接獲環保局繳款通知之日前自動申請放棄承購
   者。
(二)申請案件經審查應補正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未核准承購或取消承購資格者。
(面積結算)
二十一、承購本區土地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其較
    原申購估算面積有增減者,應按原承購價格加計開發成本利息辦
    理結算,補繳或退還價款。
     申請人於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如因地政機關地籍圖重測或複
    丈致土地面積有變更者,應按地政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土地點交與產權移轉)
二十二、申請人繳清土地價款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後,由環保局核發
    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件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費用由申請
    人負擔。
     申請人如向行庫辦理貸款者,環保局得配合放款行庫貸款辦法
    之規定,將其產權移轉證明書件送請放款行庫代辦產權移轉及抵
    押權設定登記。
     第一項產權移轉證明書件,如因地籍整理尚未完成致未能核發
    者,由環保局先行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供申請人使用土地。
二十三、申請人繳清土地價款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後,由環保局核發
    通知訂期點交土地,申請人無故不到場點交者,視同已點交。
二十四、申請人於主要公共設施完成前,需先行使用土地建築者,在不妨
    礙開發工程進行之原則下,應先繳清土地價款及產業園區開發管
    理基金後,由環保局按現況點交土地,申請人對公共設施尚未完
    成之情形已充分了解,並應同意不得就此等情形要求補償、拒絕
    繳款或點交。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需先使用土地,由環保局協調施工單位提供
    申請人建廠機具、車輛及人員進出土地之便利。
(興建需知)
二十五、申請人構築建物、設立工廠,應依照建築法、柳營科技工業區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污水下水道使
    用管理要點、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要
    點、本區空氣污染總量管制、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二十六、申請人於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建築執照
    並申報開工前,不得擅自構築工事、開挖土方、傾倒廢棄物及其
    他違反承購目的之行為,倘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以於本區土地內就地整平為原則。
     申請人需先經本區管理單位同意,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建剩
    餘土石方內容及土石方流向之證明文件。
二十七、申請人構築建物期間所需之臨時水、電及電信等設施應自行向各
    該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由本區管理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十八、本區建築物主要結構應以具有安全性之耐火材料為主,建築物及
    基地出入口不得阻礙或破壞現有排水系統,並不得對道路交叉口
    截角開設,以維交通安全。
二十九、申請人整地或構築建物時,應自行設置排水系統將廠區之排水導
    入排水溝內,不得漫流,以免危害土坡及構造物之安全。雨污水
    收集系統並應採分流設計,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系統中或將雨水
    排入污水系統中。另應加強廢水再回收利用,並納入申請書附件
    之用水計畫內容。
三十、本區內各項公共設施不得加以破壞,違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申請人如需變更既有公共設施者,應先提出施工計畫書送經本區
   管理單位核可並繳交公共設施復舊費後始得施工,所需費用自行負
   擔。
三十一、申請人使用各項公共管線,除接戶線部分需自行洽各該事業主管
    機關辦理外,必要時並應無條件提供鄰地使用人共同使用接水點
    。
三十二、本區土地內如有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其地面除作空地、綠地及
    通道外,不得構築建築物或加以破壞,必要時本區管理單位並得
    派員進入清理維護該等公共設施,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十三、申請人構築建物時,若需埋設基樁,為避免損及鄰近地下及地上
    結構物,應注意適當之安全距離並遵守相關法規規定,以避免造
    成施工公害;倘因而發生損害或公害時,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
三十四、申請人使用本區土地所產生之廢(污)水應依「下水道法」、「
    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要點」及「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要
    點」等規定申請納入柳營科技工業區廢(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
    ,其排放水質並應符合本區管理單位公告之下水道水質標準後始
    得排入。
三十五、申請人使用本區土地所產生之污染,應依前點規定及各相關環保
    法規辦理。
三十六、申請人應依其生產方式及用電需求,自行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供電或自行設置發電或汽電共生設備,並依臺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規定及供電系統所需,提供場地供裝設開關箱或變電箱
    之用。
     本區電力供應採22.8仟伏特系統配電,申請人申請用電契
    約容量未達15,000瓩者,採22.8仟伏特系統供電; 達
    15,000瓩以上者,採161仟伏特系統供電,並應依 臺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設置接電裝置。
三十七、本區開發初期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僅能提供11.4仟伏特系
    統,俟配合改壓後,方能以22.8仟伏特系統供電,請廠商電
    力系統設置時,其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等均應以22.8/
    11.4仟伏特雙TAP設計,以利配合改壓。
三十八、申請人於施工建築及營運期間,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裝卸貨物、堆
    置物品、棄置廢棄物及停放車輛,以維護交通安全。
三十九、申請人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繳交下列各項維護費或
    使用費: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
  (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四十、未來開發時應將液化與不等量沉陷等問題列入設計考量;另建築物
   基礎之容許沉陷量應不得超過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法令規定。
四十一、進駐廠商應提出減少廢棄物產出及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並落
    實執行。
(其他)
四十一、本區土地之轉售及強制買回,悉依柳營科技工業區第一期開發區
    土地出售要點規定辦理。
四十二、申請人承購本區土地,應書面承諾確實遵照本 要點規定辦理。
四十三、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並溯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