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臺南市路邊停車場之設置及廢止
,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府設置路邊停車場,須同時考量道路寬度、交通流量道路服務水準
及停車需求等狀況決定,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 路等級與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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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等級 │ 道路路面實質寬度 │路邊停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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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公尺以上 │容許雙側停車 │
│ │雙向道路│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公尺 │容許單側停車 │
│街│ │未滿八公尺 │禁止停車 │
│、├────┼────────────┼───────┤
│ │ │九公尺以上 │容許雙側停車 │
│路│單向道路│六公尺以上未滿九公尺 │容許單側停車 │
│ │ │未滿六公尺 │禁止停車 │
├─┴────┼────────────┼───────┤
│ │九公尺公上 │容許雙側停車 │
│ 巷、弄 │六公尺以上未滿九公尺 │容許單側停車 │
│ │未滿六公尺 │禁止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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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道路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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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方向服務│平均行駛速度 (公里/小時) │路邊備車狀況│
│水 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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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大 (等) 於 25 │容許路邊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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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大 (等) 於 15 │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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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大 (等) 於 10 │禁止 │
├──────┼─────────────┼──────┤
│ F │小於 10 │禁止 │
└──────┴─────────────┴──────┘
三 路邊停車場以平行方式設置為原則,應緊靠路邊劃設,並得酌留部分
空間,以便兩側商家、住戶出入。
四 單向道路路幅寬度大於十公尺,得以設置垂直式或斜角式路邊停車場
,但機慢車道至少須保留二公尺寬度。
五 規劃單側停車之道路,應於另一邊劃設禁止停車線或設立禁止停車標
誌予以管制。
六 設有路外停車場之區域,其週邊服務半徑二百公尺範圍內之路邊停車
位得予減設或廢止,並得衡酌路外停車場之規模及實際停車需求,依
下列順序廢止之:
(一) 緊鄰路外停車場週邊道路路段。
(二) 交通瓶頸路段。
(三) 主要幹道路段。
(四) 不收費停車位路段。
(五) 計次收費停車位路段。
七 路邊停車位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廢止停車位,經本府交通局
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依實際出入需要決定之:
(一) 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市場、金融機構及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
。
(二) 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三) 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或建築物自備停車位之出入口。
(四) 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五) 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六)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
業車輛出入口。
(七) 其他特殊情形得專案申請。
前項申請原因消失時,得視交通狀況恢復路邊停車位。
八 申請廢止路邊停車位應檢附之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廢止停車位地點位置圖及現場照片。
(三) 開業證明。 (申請者為醫院者) 。
(四) 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平面圖。 (第七點第一項第三款)
(五) 停車場許可文件。 (第七點第一項第四款)
(六) 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候為醫院、金融機構及第七點第一項第五
、六款及其他有營業者)
(七)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